新資本投資者計劃,哪些錢能動?合資格投資、指定賬戶與資金提取須分別判斷

把錢匯入香港後買一隻基金,並不能自動完成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。申請人的資格、資產證明、投資要求和入境審批,分別由相應程序判斷。

買得到,不等於可以計入計劃

資產必須符合計劃規則的類別、條件和適用上限,不能因為在香港銷售或產品名字含「香港」就推定合資格。金融資產、房地產及計劃指定投資組合也不是可以隨意互換的三個名稱。

買入前,把產品名稱、識別代碼、幣種和交易方式交給合資格金融中介及有關專業人士核實,並保留依據。開戶獲接納不等於每一筆後續投資都獲計劃認可。

賣出資產後的錢,通常不能當作生活費

指定戶口用於計劃投資及有關記錄。按計劃的資金圈定原則,出售或變現所得須依規則再投資,不能因為戶口超過最低門檻就任意提走增值部分。

現金股息、利息及租金收入有相應可提取安排,但不能把賣出本金或資本收益改稱「收入」。生活費和緊急備用金宜在計劃之外安排,避免需要用錢時才發現提取受限。

價格下跌,與主動抽走資金不是一回事

官方常見問題區分了市場虧損與減少承諾投資:資產因市場變動下跌,原則上不要求僅為補回市值而追加資金;主動提走投資本金則是另一問題。

已持有金融資產後來不再合資格,也不等於必須立即賣掉。官方問答允許在有關條件下繼續持有;若選擇出售,則須按規則轉投其他合資格資產。發生變化時,應按對應條款處理,不套用一概「馬上補倉」或「馬上清倉」的說法。

持續保存成交、戶口及資產變動資料,並按要求完成組合維持及相關申報。本文說明的是資金邊界,申請資格、金額門檻及各類資產細則仍須使用計劃官網的現行規則逐項確認。

參考資料